现将《舒城县2018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舒城县教育局 舒城县财政局
2018年3月28日
舒城县2018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政策与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六安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六安市2018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六教计[2018]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舒政〔201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含职业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第四条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章 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第五条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第六条 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补助基本标准为:普通小学生均625元/年、普通初中生均825元/年,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标准为6000元/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共同承担。我县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为8∶2,即中央、省、县财政按8∶1.6∶0.4的比例分担。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在校生不足100人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安排公用经费。
第七条 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第八条 全面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第九条 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各校要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寄宿生全部享受生活费补助。
第十条 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分担。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与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要统筹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 县财政原预算内安排的生均公用经费继续保留,具体标准仍为小学生每年10元、初中生每年15元,全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范围对象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第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要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教育局将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县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十八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参照《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478号)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县财政、教育部门将严格执行调整完善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委托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配发给义务教育学生。全面做好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县教育局将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规范、安全和有效使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县区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督查与通报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县教育局将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督促问题整改,督查情况同时报告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督查结果将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义务教育保障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县教育局将加强对各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监管。对各校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